[出口医疗物资想“瞒天过海”?八大案例让你放弃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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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外疫情的加重,海外医疗物资紧缺,询价订单满天飞,很多企业缺乏出口资质或产品资质,却又不想放弃“捞钱”的机会,于是动了各种歪心思,然后国家对医疗产品出口管理是极为严格的,很多非法产品被查获。 


案例1 


4月1日至4月10日,郑州海关所属郑州机场海关共查获问题口罩11批次,合计574.87万个。 


案例2 


4月1日,深圳海关所属皇岗海关在货运出境渠道查获未申报防疫物资一批,包括口罩54.6万个(其中一次性防护口罩44.1万个,一次性医用口罩3.6万个)、红外体温计0.2万个。目前,案件已移交海关处置部门处理。 


当日,深圳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次性保护罩等货物一批,经皇岗口岸货运渠道出境时,海关关员现场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存在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申报不实行为。此外,还查获未申报防疫货物一批,包括一次性防护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红外体温计等。案值约26万元人民币。 


案例3 


4月2日,宁波海关所属大榭海关在对益阳市某公司申报出口至科特迪瓦的一批货物查验时发现,除申报货物湿巾、塑料袋等外,夹藏口罩15箱,共计40500只,外包装标示CE、FDA、SGS认证标识,系疫情以来该关查发的数量最多的出口夹藏口罩情事。 


目前,该票货物已依法处置。 


案例4 


4月7日,满洲里海关所属车站海关查验关员在对2票申报为一次性非医疗口罩的出口商品查验时,发现其中部分口罩实际为医用一次性口罩,共计70100个。 


查验关员在查验时,发现部分口罩包装存在异常,包装所描述的执行标准无法在国内网站上搜寻到。经检查,发现口罩执行标准贴纸位置存在异常,原执行标准被覆盖,在进一步查验中,发现其中还夹藏有未申报体温枪1670个。因企业无法提供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目前,满洲里海关已对该批商品进行拦截,并开展后续环节处置。 


案例5 


4月7日,天津海关所属东疆海关在查验一票申报单一品名为“黑铁丝”的出口货物时,查获夹藏在同一集装箱内的企图以瞒报方式出口的口罩约111650只。该票货物出口目的地国为几内亚,经营单位为青岛某公司。经开箱查验,集装箱前部为申报品名所涉黑铁丝,呈成卷散装堆放状;掏箱后发现集装箱靠近底部四分之一处夹藏大量口罩。口罩为纸箱装,纸箱外套有绿色编织袋,集中码放,并加盖黑色塑料布作为遮挡。 



案例6 


4月8日,广州海关所属佛山海关驻南海办事处在佛山平洲南港码头,一举查获以“非医用口罩”为名伪瞒报出口的医疗物资,包括医用口罩33.5万个,额温枪4000个,防护面罩2万个。 


该批货物为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8日上午,现场查验关员根据指令,对其中两票共4标箱货物实施开掏箱查验,在查验时发现,集装箱内不仅仅有已申报的非医用口罩,还有一批未如实申报的医用口罩、额温枪以及防护面罩,存在伪报、瞒报企图逃避海关监管的情形。现场海关随即对该公司全部货物实施暂扣,紧急调集全部可机动人员对全部货物实施开掏箱彻查。 


目前,该案已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案例7 


4月8日,昆明海关所属孟连海关值班关员对从孟连口岸边民互市场所申报出口的一车货物核对单证,发现申报货物为“扣件、内衣、瓷砖、卷帘门、胶鞋”等货物,商品种类繁多,且堆放杂乱不规整,存在较高夹藏风险,值班关员当即对车辆进行人工布控后实施查验。经整车查验,在车厢前部及驾驶室发现夹藏有未向海关申报的口罩共计20箱,其中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4400只,一般防护性口罩38300只,共计42700只。 


案例8 


4月9日,郑州海关所属郑州机场海关对两票申报出口至意大利的非医用口罩进行查验时,发现内外包装上均未印生产日期与保质期,且其中一票口罩有明显发黄发黑痕迹并带有毛发等夹杂。这两票问题口罩数量共30万个,目前该关已对这批货物实行暂扣处理。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要求,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如发现企业在出口疫情防控物资时存在伪瞒报、夹藏夹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等违法行为的,海关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海关提醒 



对于海关查获的出口医疗物资违法违规行为, 

将依法依规对涉事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以伪瞒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海关将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视情节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出口医疗物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海关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上述被海关处罚的违法行为将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走私犯罪的,海关将企业信用等级直接降为失信企业,并实施提高查验比例、加大稽核查频次、全额收取担保金等严格管理措施。同时,海关总署还将与国家有关部门对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加大对被处罚企业违法情事的曝光力度,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和地方信用网站公开被处罚企业相关信息,并通过媒体曝光有关案件信息。 


奉劝那些产品不达标,或企业缺乏医疗产品相关资质的外贸企业,还是趁早打消走歪门邪路的念头,避免给自己惹麻烦,进国家相关部门的黑名单可不是闹着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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